安徽省墙体屋面材料产业协会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会长、特别副会长等名誉职务的设立,与副会长同职同权同责;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4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得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影响力和较好声誉;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领导机关沟通;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 负责人(秘书长除外)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1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聘用或解聘。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文件的签署;
(四)管理协会内部日常的人事财务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十)其他依章程及相关规定赋予的职权。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按照本会《会长办公会制度》议事和行使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参加并具体负责筹备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四)编制协会工作计划,起草各种文件、安排各种活动及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
(五)协助会长管理好协会办事机构的人、财、物。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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