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编辑:网站管理员
更新: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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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过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增值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包括下列几种方式: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增值税、即征即退80%增值税、即征即退50%增值税、增值税先征后退。
认定程序: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每年分三批(3月底、6月底、10月底申报)对申报(新认定或换证)企业产品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下发文件颁发给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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